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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违法 同责受处罚

时间:2020年09月21日09:23 来源:晋中晚报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的普及虽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捷,但有很多骑行者不遵守交通规则,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安全隐患。

5月26日14时12分许,郭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太谷县凤仪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山北路十字交叉路口,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在通过路口时与沿南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未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过该路口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载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分析,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载货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所驾驶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当事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综上所述,郭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晋中交警提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违法载人,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吴婧筠)

(责编:林海龙、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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