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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21时30分许,寿阳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接报警称:在寿阳县平头镇山底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发现一辆东南牌白色小轿车和一辆大众牌黑色小轿车并排停在路中央,两车有碰撞的痕迹。经查,双方汽车驾驶人在平头镇山底村路段你追我赶,互不相让,民警在查看双方证件时,闻到大众牌黑色小轿车驾驶人王某满嘴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民警当即带王某前往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检,结果为酒精含量76.0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王某承认了自己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民警对两方开斗气车的行为给予了批评教育。
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王某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晋中交警提醒:不开斗气车,尤其不能酒后开车。酒精导致驾驶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操作能力大大降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谨慎驾驶,文明行车。(武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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