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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23时27分,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市城区龙湖街与中都路交叉口对过往车辆进行酒驾查处时,一辆车牌号为晋K2xxx学的小型教练车引起民警注意。民警拦停该车进行检查,驾驶人兰某打开车窗时,车内酒味扑鼻。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兰某口腔中酒精浓度为84.6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民警问他,为何自己是教练,却以身试法。兰某称自己当晚在朋友家小酌几杯,喝完酒后就差不多11点多了,觉得这么晚了,民警不会设卡查酒驾了,没想到会被查。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
10月27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送检驾驶人兰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24.37mg/100m,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兰某因醉酒驾驶营运车辆将受到十年禁驾的处罚。(麻文明)

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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