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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的代价

时间:2020年11月09日08:47 来源:晋中晚报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9月28日18时10分,杨某(男,45岁)驾驶车牌号为晋kJ1xxx的轻型货车,沿和顺县城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外环路与新城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驶来的郭某(男,45岁)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CRxxx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小型客车与路口信号灯箱及路边的两辆轿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杨某受伤、车辆及财物受损。

该事故发生时,路口南北方向为黄灯,杨某为能在黄灯时通过路口,采取左转弯未靠近路口中心点左侧,而是在未进入路口前压道路中央双黄线左转弯。郭某为在黄灯时通过路口超过规定时速50%超速行驶。二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该起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一部分驾驶人对黄灯的作用理解认识不清,认为只有红灯不能闯,并不知道闯黄灯与闯红灯的危害后果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事故双方车辆在进入路口前信号灯已为黄色,并未越过停止线,故应停车等候,待信号灯为绿灯时通行。通过此次事故告诫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不要为了快一秒钟而失去一生。(李忠义)

(责编:林海龙、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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