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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1日,在榆次区鸣谦大街,一名男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3项交通违法行为,被正在执勤的民警“请”进了晋中公安交警支队高校大队。
当日16时45分左右,该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榆次区鸣谦大街王杜村路段,一名满身酒气、驾驶面包车的的男子与驾驶一辆轻型货车的驾驶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请民警出警处置。接到报警电话后,高校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很快来到事发地点,对发生争执的两名驾驶人进行了吹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驾驶车牌号为晋KLG2xx五菱宏光牌微型面包车的驾驶人卜某酒精含量达77.6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当执勤民警要求卜某提供驾驶证和行车证时,卜某称驾驶证落在家里忘带了。民警通过山西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后发现,卜某所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上标明的机动车车型不符。民警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卜某系王杜村村民,酒后驾车刚刚驶入鸣谦大街,就险些与一辆轻型货车发生擦碰。随后,卜某、轻货驾驶人都停下车指责对方。两人各执一词,随即引发激烈争吵。酒后驾车的卜某更是“怒火中烧”,先动手推了对方一把,两人互不相让扭打在一起,围观群众见状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了解事情原委后,执勤民警对卜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200元、扣24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将此案移交榆次区公安分局使赵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晋中公安交警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后会导致大脑反应迟钝,驾驶机动车上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同时,饮酒后容易使人脾气暴躁、情绪激动,难免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酿成害人害己的严重后果。希望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道路交通法规,汲取酒驾酿成事故的教训,让出行之路多一些安全畅通,少一些违法行为和事故。(刘昊岩)

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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