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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灵石县翠峰街发生一起小型机动车与二轮电动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经灵石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现场勘查、调取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外围走访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事故原因逐渐查明:驾驶人侯某于11月30日上午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从灵石县水头桥欲前往常青加油站,当他沿翠峰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明月大酒店路段时,未能提前降低行车速度,结果直接撞上同方向变道中的一辆二轮电动摩托车,致双方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交通流复杂、容易发生危险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此,灵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切勿酒后驾驶;开车上路一定要保持安全车速、切勿超速行驶;行车途中必须集中精力,切勿分心驾驶。(任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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