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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是老生常谈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和后果不言而喻,可总有一些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4月6日21时33分许,寿阳交警大队上峪中队民警在国道307线505KM处开展夜查行动,在对一辆号牌为鲁AY9**5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高某某满身酒气,民警立即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高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高某某带到寿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8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驾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高某某当天晚上和3个朋友在一起吃饭时,喝了1两白酒,饭局散场后,感觉自己很清醒,开车没有问题,便心存侥幸,准备驾车回家,不料还没走多久就被交警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依法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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