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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上时刻不能掉以轻心,尤其要谨防“鬼探头”情况!日前,寿阳县尖山村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骑电动车“鬼探头”横穿马路,被一辆直行小型汽车撞倒,幸好没有生命危险。
当日14时20分许,寿阳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V**67的小型汽车行经尖山村口时,与付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双方车辆损坏。从行车记录仪视频中可以看出,由于大车遮挡视线,没有及时发现横穿马路行驶而来的电动车,导致“鬼探头”事故发生。
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过”之规定,负同等责任。(武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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