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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15时53分,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在市城区环城东路例行查酒驾时,查获车牌号为晋K61xxx的黄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赵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81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开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4月27日,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送检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34.2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公安网查询,驾驶人赵某于2020年3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查处;2020年5月19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查处,依法吊销驾驶证;2020年8月2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查处,驾驶人赵某已构成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赵某两年内四次酒驾 ,晋中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已将其移交到检察机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麻文明)

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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