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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想逃避检查 第三次无证驾驶被拘留

时间:2021年05月24日09:27 来源:山西晚报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要想驾驶机动车,就必须按规定取得驾驶证,不过有驾驶能力并不等于有驾驶资格。5月21日,山西高速交警二支队通报了一起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而这位司机已经是第三次无证驾驶了。

5月20日16时40分左右,高速二支队三大队民警在天镇县收费站执勤,发现一小型轿车在匝道处走走停停,躲躲闪闪,这一举动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更可疑的是当民警将车辆拦截,要求驾驶人出示机动车相关证件配合检查时,驾驶员却称因为出门着急,把驾驶证和身份证忘在家里了,希望民警通融这一回。根据多年的查处经验,民警判断他“有问题”。果然,经过反复询问和核查后,最终确认了驾驶员薛某并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

原来驾驶人薛某当天有急事出门,自己虽没有驾驶证,但对开车技术还是比较自信的,就抱着侥幸心理,开着车出发了。可没想到刚准备下高速就遇到检查,本想故作镇定说忘记带证件蒙混过关,结果被逮个现行。

经核实,驾驶员薛某已有两次因无证驾驶被处罚的交通违法记录。对于其屡犯不改的严重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拘留1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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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有多危险

其一,当事人因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难以系统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常识,这是先天性安全隐患。

其二,当事人难以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能,开车上路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其三,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其四,由于商业保险对无证驾驶当事人涉及的责任交通事故拒赔,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难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记者 杨晶)

(责编:林海龙、郝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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