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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7时30分许,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C8**13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寿阳县G307(岐银线)芹泉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贾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C3**9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晋C8**13车辆乘车人受伤。
经询问,郝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前车因障碍物突然减速,郝某某紧急刹车没能刹住,与前车追尾。郝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民警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行车途中一定要集中注意力,仔细观察路面状况,并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武凯峰)

晋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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